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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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研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西北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研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教研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正副主任组成,行政秘书、工会主席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其他人员可依据不同的议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本单位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等;

3.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方面的事项,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教职工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6.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大额资金使用、绩效工资及奖金分配、大型仪器、批量设备购置及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事项;

7.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课内外管理室(桃园教学管理室)等管理干部的任免事项;

8.研究部署稳定安全工作;

9.研究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与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提出,经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沟通、协商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以适当形式提前通知会议成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灵活安排。凡是研究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的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行政工作以及干部工作议题的联席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书记、主任协商确定由书记或主任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他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议要有书面纪要,纪要需明确决议或决定的督办人员。

第十一条  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情况掌握不清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可暂缓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议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做决定,亦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请示。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列席人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依据《西北大学保密工作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应按照体育教研部部务公开的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传达或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人认真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凡经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情,个人有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亦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会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做出新的决定,在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情况下,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重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等组织的职能和作用,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和管理作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17 12 月起执行。